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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赵姓文化研究会章程(讨论稿)

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会名称:“赵姓文化研究会。”

第二条 本会是非营利性的民间研究团体。

第三条 本会宗旨: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,开展姓氏文化高端研究,探索赵姓源流,研究天下赵姓,展示赵姓风采,引导赵姓人士热爱祖国,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,为中华民族振兴祖国繁荣富强出谋献策,贡献力量。

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共产党的各项方针、政策,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,弘扬优良社会风尚。

第五条  本会贯彻“百家争鸣、百花齐放”的方针,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,坚持理论联系实际,弘扬无私奉献、团结协作、求实创新的精神,认真开展研究活动,为中华民族姓氏文化研究积极做出贡献。 

第六条  本会接受相关部门的领导和指导。

第二章 工作内容

第七条

(一)开展赵姓文化研究、咨询活动。

(二)开展有关姓氏的常识教育,进行姓氏知识宣传与普及,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准,推动赵姓文化研究的发展。 

(三)宣传和发扬赵姓敦仁厚礼、尚德重教、修业精技、尊老爱幼、睦邻亲朋的美德风尚,促进经济、科技、文化、兴业、持家、育子方面的交流和沟通。

(四)宣传、推介赵姓从政、从教、习文、经商、科技、治家诸方面的成功者、佼佼者的业绩与经验。

(五)组织赵姓人员进行交流和考察活动。 提高干事创业的能力。

(六)为赵姓联合创办实业,服务社会,发展地方经济穿针引线。

(七)组织赵姓开展联谊、纪念和祭祀活动。

第三章  会员

第八条

(一)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。

(二)各地研究单位、大专院校从事姓氏文化研究的组织及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民间研究组织,可以团体会员入会。

(三)遵守本会章程,参与本会活动,支持本会工作。  

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
(1)拥护本会章程,自愿加入;

(2)热心赵姓文化研究,积极参与研究活动;

(3)支持研究事业。

(4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 

第九条  入会程序:

(1)提交入会申请书; 

(2)填写会员登记表;

(3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4)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。

第十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1)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2)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、建议和监督权; 

(3)有参加本会联谊活动和其他重大活动权;

(4)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5)参加活动自愿。

第十一条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 

(1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(2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;

(3)向本会提供信息和有关资料;

(4)团体会员接受本会所委托的工作,协助开展有关研究活动;

(5)自觉团结、宣传和服务周围群众;

(6)自愿缴纳会费。

第十二条

1)会员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(2)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触犯法律行为的,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  组织机构及相应职责

    第十三条  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

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,须由理事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。 

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1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
(2)选举理事;

(3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4)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;

(5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四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,决议事项须经到会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。

第十五条 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。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。

理事会设理事、常务理事若干人。理事由会员中产生,每5年选举一次,可连选连任。常务理事在理事中产生,由理事会进行推选。

理事会设会长1人,执行会长1人,副会长、名誉会长、顾问若干人。秘书长1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。副秘书长以上职位的及各分会会长、办事处负责人为常务理事。

名誉会长和顾问,由本会聘请热心赵姓文化研究事业,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担任。

理事会的职权:

(1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
(2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3)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4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建议;

(5)决定设立机构和机构负责人的聘任、解聘;

(6)领导本会各个机构开展工作;

(7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8)决定重大嘉奖;

(9)制定内部制度;

(10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六条  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七条  名誉会长、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。因工作需要调整的可提议召开理事会议决定。

第十八条  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:

(1)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2)负责本会日常工作;

(3)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五年工作规划,按规划和计划完成本会各项工作;

(4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5)增补或更换理事、常务理事,报理事会认可。

第十九条  本会名誉会长、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须具备:(1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(2)在本会业务领域或社会有较大影响;(3)热心研究事业,积极认真负责搞好赵姓文化研究工作。

第二十条  本会会长行使以下权利:

(1)召开和主持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;

(2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3)签署重要文件;

(4)审批本会经费开支;

(5)协调、领导本会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6)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7)提名各办事机构负责人选,交理事会决定;

(8)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聘用;

(9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   第二十一条  秘书长职责:

(1)协助会长和执行会长工作;

(2)承担会长和执行会长委办的工作;

(3)领导理事会机构的日常工作;

第二十二条  本会设立办公室。

办公室为理事会日常工作机构。其职责是: 

(1)执行理事会工作决议;

(2)承担会长、秘书长委办的工作;

(3)协调、沟通、指导分会工作;

(4)上传下达,搞好信息传递和情况反映;

(5)做好事务、财务、文秘、档案工作;

(6)办好《赵姓研究》会刊、网站。

第二十三条  本会在北京市设立办公机构。

    各地经申请由本会批准,可设分会或联络处。 

第五章  活动经费

第二十四条

经费来源:(一)会员自愿资助;(二)理事费(三)会员费。

第二十五条  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以内,任何人不得侵占、挪用。

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配备会计人员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二十七条 本会财务接收会员代表和理事会监督。每年向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。

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前,进行任期财务结算,必要时接收专业财务审计。

第六章  附 则

第二十九条  未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和委托,任何会员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会员义务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三十条  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。

第三十一条  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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